划伤近期医疗改革的表面,您可能会发现“以患者为中心的护理”承诺。在一些国家,概念甚至被视为对医疗系统的重新处理的组成部分。
但除了将患者置于医疗决策核心的一般承诺之外,大多数国家仍处于确定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服务的具体参数的早期阶段。
在这一趋势的前沿,澳大利亚和英国等国家已将患者的权利写入国家宪章,其中概述了消费者在医疗标准和可获得性方面的合理期望。在一些国家,宪章具有法律效力;在其他情况下,它们是卫生政策的声明。然而,总体而言,它们具有相同的功能:赋予患者权力,并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指南。
加拿大病人峰会主席Karen Philp说,病人章程或权利法案在加拿大并不新鲜。
已重复在省级承认患者权利,而周围的讨论是由最近的加拿大医疗会建议制定了建立此类生物的国家患者章程的讨论(www.cma.ca /多媒体/ CMA / Content_Images / Inside_cma /宣传/ HCT / HCT - 2010 report_en.pdf).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患者章程一直在浮动,但只是没有得到认真执行。在这方面,加拿大处于最前沿,”菲利普说。
各省采取了一系列方法来制定患者章程:安大略省和阿尔伯塔省立法机构提出了私人会员法案,以颁布患者权利和责任法典,魁北克省立法了某些患者权利,其他省份制定了目标,规划和政策文件中以患者为中心的护理的目标和期望(http://dsp-psd.pwgsc.gc.ca/collection-r/lopbdp/bp/prb0131-e.htm.).
到目前为止,立法途径是最不有效的。
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安大略立法机构在三年跨度推出了三项私人成员促进患者权利的账单。The most recent of these — Bill 18, Health Care Accountability and the Patients’ Bill of Rights Act, 1999 — set out both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rights for Ontario patients, including the right to a universal, accessible health care system, timely treatment, freedom of choice, participa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plans for care, mechanisms for filing complaints, and individual dignity, privacy and autonomy (www.ontla.on.ca/bills/bills-files/36_Parliament/Session3/b018.pdf). 这三项法案都没有通过成为法律。
大约在同一时间,出台了《201号法案》,即阿尔伯塔省患者权利法案(www.assemly.ab.ca/isys/laddar_files/docs/bills/bill/legislature_24/session_2/19980127_bill-201.pdf.关联)。该法案将为患者提供各种权利,包括在不歧视的情况下接受医疗保健的权利,拒绝同意任何拟议的待遇,并获得其健康信息,除非有关卫生专业人员,否则披露可能导致披露立即危害他们的健康和安全。该法案很快被击败了。
在权利范围更为有限的地方,立法更为成功。
Quebec’s Act Respecting Health Services and Social Services, 1991, sets out the patient’s entitlement to be informed of health and social services resources and receive the care required when their life or bodily integrity is endangered, receive health services in a continuous and personalized manner, choose the professional or institution to deliver those services, and participate in decisions affecting their care (www2.publicationsduquebec.gouv.qc.ca/dynamicSearch/telecharge.php?type=2&file=/S_4_2/S4_2_A.html).
该法案还列出了投诉机制。但是,它通过包括可用性和可行性条款限制了这些权利的应用。例如,健康服务的权利和卫生保健提供者的选择仅适用于机构现有的人力和财务资源的背景下。
最近,安大略省2007年的《长期护理院法》包括一项长期护理院居民权利法案。该立法规定了居民的权利,如:得到适当的照顾;知道谁在照顾他们;将个人物品存放在房间内;了解他们的待遇;同意或拒绝接受治疗;就其护理的任何方面获得第二意见;和他们的配偶同住一个房间(www.e-laws.gov.on.ca/html/statutes/english/elaws_statutes_07l08_c.htm).
令人担忧的是,立法患者权利可能导致针对省的法律行动,否则对执行的昂贵行动一直是对法律中的患者权利的主要障碍,称为最佳药物联盟的Cochair,国家的宣传国家联盟代表患有慢性病的人的团体。“章程是基于价值的文件,因此他们真的对政府对立法和监督构成了挑战。”
一些省份通过在政策文件和准则中包括患者权利,包括患者权利这些陷阱。
当新斯科舍省的省政卫生委员会得出结论时,立法患者的权利文件将“可能需要多年的法律问题,以便通过法院解决可能需要数年的人,”他们选择释放一个非约束品的预期集。虽然那些涵盖了与资助的账单相同的基础 - 处理资源,尊严和安全的问题 - 它们只能作为提供护理的自愿指南。
新斯科舍省医生协会主席简·布鲁克斯博士说,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值得怀疑。”它实际上只是一份文件,如果人们愿意,可以查阅它,但它并不是患者最关心的问题。”
许多医院,诊所和医疗协会为患者为中心的护理建立了指导方针或自愿夹具。
尽管有着复杂的经验和法律上的顾虑,推动省级宪章立法的努力还远未结束。
萨斯喀彻温省的《为了患者,患者第一回顾》(2009年)的最终报告将相当多的注意力放在了需要将医疗保健重新定位到一个更加以患者为中心的系统上(www.health.gov.sk.ca patient-first-commissioners-report).报告建议采用一份关于病人权利和责任的宪章。
最近,艾伯塔省卫生部长的一个咨询委员会还建议制定省级患者宪章(www.health.alberta.ca/documents/mach-final-report-2010-01-20.pdf.).
加拿大医学协会将在其即将在安大略省尼亚加拉瀑布召开的年度大会上讨论国家宪章的可能性。
首先是三部分系列
第二部分:倡导者说,病人只会发出嗡嗡声,不会咬人(www.cmaj.ca/cgi/doi/10.1503/cmaj.109-3340)
第三部分:患者章节:国际经验(www.cmaj.ca/cgi/doi/10.1503/cmaj.109-3342)
脚注
发表于www.cmaj.ca8月17日